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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业管理局简介
一、主要职责
社会事业管理局是区管委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和管理民政、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区教育事业管理工作:
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⑵研究制定全区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⑶负责全区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教师业务培训和教研活动;组织开展教育调研工作和教育信息交流工作;指导学校开展现代化教学活动;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区制定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⑷负责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
⑸负责全区勤工俭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改善办学条件工作。
⑹负责报考大中专院校的招生工作。
⑺负责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
(8)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
2、负责全区体育事业管理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区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区体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指导、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
(3)开展体育交流活动。
3、负责全区卫生事业管理工作:
⑴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与目标制定
⑵依法对社会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及药品、医用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疾病及医疗质量等实行监测;实行从医人员资格认可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
⑶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医学交流和卫生、医疗、药品的科研攻关。
(4)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5)负责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4、负责文化事业管理工作:
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和推动文化事业发展;依法对各类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和查处非法行为;负责音像制品出租、零售的审批;负责对有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指导;开展文化信息服务。
5、负责全区民政管理工作:
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制民政工作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⑵组织查灾、救灾工作;负责实施社会救济,协调指导无经济来源、无子女、无劳动能力人员的供养工作;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⑶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有奖募捐和社会生产工作。
⑷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评残、评烈工作;负责全区军队离退干部、退伍志愿兵、义务兵和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⑸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婚姻管理、儿童收养管理、殡葬管理。
(6)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由劳动人事局划入)
(7)负责建立和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设立民办敬老院的审批。
6、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⑴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全区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⑵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总结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组织培训计划生育干部。
⑶依法对各种违背生育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特殊生育指标的调查和审批;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来信来访。
⑷负责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计划生育的各项统计工作。
7、完成区工委、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领导班子成员
| 领导班子成员 |
| 姓 名 |
职 务 |
性 别 |
分 管 工 作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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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宪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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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局长 |
男 |
负责社管局全局工作 |
3588260 |
| 邹显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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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
男 |
负责文化、教育、及体育工作 |
3588122 |
| 秦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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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
女 |
负责卫生、计省及党务工作 |
3588122 |
三、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 |
| 内设机构 |
负责人 |
职 务 |
电 话 |
主要职责 |
| 文化体育科 |
才伟 |
科 长 |
3588262 |
负责全区文化、体育行政工作 |
| 教育科 |
韩丽红 |
科 长 |
3588262 |
负责全区教育行政工作 |
| 民政科 |
刘宝祥 |
科 长 |
3588361 |
负责全区民政、残联行政工作 |
| 卫生科 |
王静 |
科 长 |
3588261 |
负责全区的医疗、防疫等卫生行政工作 |
| 计生办 |
王维林 |
科 长 |
3588263 |
负责全区的计划生育行政工作 |
| 办公室 |
赵汉生 |
主 任 |
3570502 |
负责全局宣传、文字综合、局内相关工作 |
四、下属单位
| 下属单位 |
| 内设机构 |
负责人 |
职 务 |
电 话 |
| 辽宁市第四高中 |
陈坚 |
校 长 |
3580690 |
| 开发区第一初级中学 |
陈兴利 |
校 长 |
3582057 |
| 开发区第二初级中学 |
高景利 |
校长 |
3535195 |
| 开发区教研室 |
才永江 |
主 任 |
3581375 |
| 开发区人民医院 |
李宝银 |
院 长 |
3585898 |
| 开发区中医院 |
佟宝纯 |
院 长 |
3581988 |
| 开发区卫生防疫站 |
李洪生 |
站 长 |
3585899 |
| 开发区敬老院 |
李宝华 |
院 长 |
3598102 |
| 督学室(招生办) |
陈宝 |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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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架山小学 |
黄德伟 |
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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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家湾小学 |
刘宝佳 |
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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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杏山小学 |
祖国红 |
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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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屯小学 |
刘秀兰 |
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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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管理所 |
韩贵林 |
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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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承诺
(一)、凡域外投资者子女涉及到转学、借读于我区中小学的,简办各种手续,自提出子女转学(借读)之日起三日内保证其正常入学。
(二)、凡域外投资者及引荐人子女,都可就地就近我区中、小学就读,暂无户口及其他证明材料的也可先入学后办户口迁移等手续。
(三)、凡域外投资者的配偶原系中小学教育工作者,需随投资者调入我区相应中小学工作,协调区有关部门同意,优先办理工作调转手续。
(四)、有巨大贡献的域外投资者其子女系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界限,优先分配到我市相应学校工作。
(五)、域外投资者需利用学校校办企业的场地、厂房、设备进行增扩建项目,根据需要可优先安排。
(六)、域外投资开发我市现有老、破、旧校舍进行房地产改造者,可优先安排。
(七)、在我区校办企业中域外投资新增、新办、改扩建项目者,简化各种申办手续,并享有校办企业所享有的现行一切待遇。
(八)、域外投资者需对所办商业企业招纳工人进行技术培训,可根据培训专业需要,结合我区现有高中、初中所具备的条件,优先提供所需师资、基地。
(九)、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到的教育方面及我局其他部门的具体事宜,如政策允许一律条件放宽、手续简办、政策优惠、特事特办。
(十)、态度和蔼,公事公办,保证按程序办事,不吃、拿、卡、要。
(十一)、凡来我局办理结婚、离婚、申请生育指标的,只要符合条件,并手续齐全,一定在最短时间内给予办理,决不乱收费、搭车收费。
六、部门职能、政策法规、执法依据
(一)、职责范围:
1、民政:
负责全区的民政事业:城市低保、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双退安置、社区工作、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殡葬管理、福利生产、自身建设。
2、文教:
基础教育、招生工作、职改、文化市场、文化缉查
3、卫生
红十字会、医政、妇幼、初保、卫生防疫、爱国卫生、
4、计划生育
出生人口的规划统计、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宣传落实、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计划生育人口学会工作、计划生育科技服务。
(二)、执法依据:
1、文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民政:
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全省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方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下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
4、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辽宁省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
七、办事程序
1、计划生育
(1)、个人持合法的《结婚证》到村(居)委会索取生育申请表,并逐项填写.
(2)、单位,村(居)委会计生部门在个人申请表基础上进行初审,申请人须向计生部门提供男、女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备查;
(3)、单位、村(居)委会依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报批,签署意见后并加盖公章;
(4)、区计生办依据村(居)委会或单位上报材料及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进行集体审核批复,发放《生育证》;
(5)、流动人口要求生育的,须经持原户口所在地核发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生育;
2、结婚登记程序
(1)、出具单位、村(居)委会开据的《婚姻状况证明信》;
(2)、提供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
(3)、出具《婚前检查证明》(复婚及老年再婚者除)
(4)、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5)、发放《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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