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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关于印发《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9-05-12 16: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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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优惠政策(试行)

一、执行的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文件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

 (四)《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基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锦政发〔2007〕8号)

二、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入区企业实行优惠价格供地,优惠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符合土地部门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生产型企业,或注册资本在2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取得土地时给予最优惠的土地价格。即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开发区财政将按其缴纳的额度拨付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办理土地证所发生的全部税费由企业缴纳。

三、税收优惠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符合土地部门规定的入区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第2年开发区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第4年、第5年开发区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服务业项目: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第2年、第3年开发区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第4年、第5年、第6年开发区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综合物流项目(不包括粮食仓储项目):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开发区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二)增值税

  生产型项目: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1年、第2年开发区财政按增值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7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第4年、第5年开发区财政按增值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三)营业税

  服务业项目: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第1年、第2年开发区财政按营业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7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第4年、第5年开发区财政按营业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综合物流项目(不包括粮食仓储项目):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建成运营之日起,第1年、第2年开发区财政按营业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7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第3年、第4年、第5年开发区财政按营业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四、其它优惠政策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新建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入区企业,可以租用开发区标准工业厂房,并给予免收两年租金的优惠政策。

 (二)对入区企业免收其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外)。

 (三)对入区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开放办三个部门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文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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