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到明年底前,我省将继续对沿海重点发展区域内,企业应缴纳的国家、省、市各个层次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收或由当地财政代缴。辽宁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 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是指位于辽宁省沿海经济带上的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经济区等一批重点产业园区。 按照这项政策,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排污费、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费、海关收费等收费项目的相关收费费额,由企业所在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土地闲置费等多达几十项省一级的收费实行免收,涉及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收费费额的收费单位,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收费单位。 涉及免收费用的收费单位,不得因免于收费而减少服务或不服务,特别是检验、检定、检测、培训等工作应正常进行。据了解,这项政策从2006年即开始实施,主要是为了吸引海内外企业到辽宁沿海经济带投资。但由于国家、省、市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不断调整,所以此次特意再次对这项政策进行明确。据了解,在政策实施期内,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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