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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告
辽宁对沿海经济带企业仍实行“零收费”
2009-07-27 0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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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到明年底前,我省将继续对沿海重点发展区域内,企业应缴纳的国家、省、市各个层次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收或由当地财政代缴。辽宁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日前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
  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是指位于辽宁省沿海经济带
上的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经济区等一批重点产业园区。
  按照这项政策,涉及国家管理
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注册登记费、排污费、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费、海关收费等收费项目的相关收费费额,由企业所在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土地闲置费等多达几十项省一级的收费实行免收,涉及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收费费额的收费单位,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收费单位。
  涉及免收费用的收费单位,不得因免于收费而减少服务或不服务,特别是检验、检定、检测、培训等工作应正常进行。据了解,这项政策从2006年即开始实施
,主要是为了吸引海内外企业到辽宁沿海经济带投资。但由于国家、省、市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不断调整,所以此次特意再次对这项政策进行明确。据了解,在政策实施期内,对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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