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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家、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供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现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 领导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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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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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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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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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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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院全面工作。主管办公室、政治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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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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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质量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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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检察长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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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科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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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处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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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政治处全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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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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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反贪污贿赂局全面工作 |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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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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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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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负责院政务事务处理,行政装备管理,计算机网络管理,档案、机要、统计,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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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处 |
负责全院党建、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机构改革、职称评定、人员工资、教育培训、检察宣传、人事任免、奖励评比、工会、老干部管理及统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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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 |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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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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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科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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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 |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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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局 |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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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科 |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押人员逃脱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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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科 |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定,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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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检察科 |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案件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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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科 |
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工作形势,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负责组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预防对策;总结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经验、做法;建立全市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并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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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研究室 |
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向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检察理论、疑难案件及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承办有关检察工作议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调研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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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管理科 |
推行、指导、监控网上办案工作;对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发出预警通告;对重点案件的办理进行同步监督;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和考评;制订有关案件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检查落实情况;对错案、严重瑕疵案件进行倒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其他需要督察的案件启动督察程序;对案件质量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对业务部门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处理检察长、检委会交办的涉及案件质量的案件和事项 |
四、 办事流程
五、 政策法规(两条)
1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08-7-15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 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 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辖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 第六条 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第七条 首办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批准后,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院名义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九条 对有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及时答复来信来访人,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答复,并做好办结后的息诉工作。 第十条 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要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附件二),对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按顺序逐项填写,实行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首办责任制实施中与本院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协调,了解和掌握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定期进行通报。控告与申诉机构分设的,由控告检察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的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办理控告、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质量好,妥善息诉,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可以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 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不予办理,或者不负责任,办理不当,引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逾期不能办结,严重超过规定期限,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的; 三、违反《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 试行 )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被依法查处的; 四、办理的错案纠正后,对该赔偿的不赔偿,该退回的扣押款物不退回的; 五、违反其他办案纪律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重大决策
内容暂空
七、政务公开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 一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反渎职侵权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 、审查逮捕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 、审查起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 、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纪检监察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9 、法律政策研究及案件质量管理部门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 一 )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 、贪污案, 2 、挪用公款案, 3 、受贿案, 4 、单位受贿案, 5 、行贿案, 6 、对单位行贿案, 7 、介绍贿赂案, 8 、单位行贿案,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 、隐瞒境外存款案, 11 、私分国有资产案, 12 、私分罚没财物案。 ( 二 ) 渎职犯罪案件: 1. 滥用职权案, 2 、玩忽职守案,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 、枉法追诉、裁判案, 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 、私放在押人员案, 9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 、环境监管失职案, 19 、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索, 22 、放纵走私案, 23 、商检徇私舞弊案, 24 、商检失职案, 25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 、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 、办理偷越国 ( 边 ) 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 、放行偷越国 ( 边 ) 境人员案, 30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 三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 、非法拘禁案, 2 、非法搜查案, 3 、刑讯逼供案, 4 、暴力取证案, 5 、虐待被监管人案, 6 、报复陷害案, 7 、破坏选举案。 ( 四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 一 ) 贪污罪 1 、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 2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 二 ) 挪用公款罪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1 万元以上,超过 3 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 1 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2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5 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 三 ) 受贿罪 1 、个人受贿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 2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 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 四 ) 单位受贿罪 1 、单位受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受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五 ) 行贿罪 1 、行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2 、行贿数额不满 1 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六 ) 对单位行贿罪 1 、个人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 、个人行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七 ) 介绍贿赂罪 1 、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 、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八 ) 单位行贿罪 1 、单位行贿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行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九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十 ) 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十一 )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十二 ) 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十三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伤 10 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 3 、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十四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5 万元以上的。 ( 十五 )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 5 万元以上的。 ( 十六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 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 一 ) 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 2 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 二 ) 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14 日;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 三 ) 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 1 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 1 个月; 5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 日以内; 6 、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 142 条第 2 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 7 日以内。 五、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 一 ) 中政委四条禁令 1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 、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 二 )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 、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 、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 、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 、严禁超期羁押; 5 、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 、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 、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 、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 、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 、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 、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 、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 、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 、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 、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 、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 、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义务: 1 、如实回答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2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 、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 、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 、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 、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 、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 、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义务: 1 、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 、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八、证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 、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 、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 、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 、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义务: 1 、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九、举报须知 ( 一 )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 二 ) 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 三 ) 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 四 ) 对举报人的保护 1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 五 )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十、申诉须知 ( 一 ) 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 、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 、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 、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 、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 、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八、联系方式
控告申诉举报电话: 0416-----3582000
办 公 室 电话: 0416-----3575654
值 班 室 电话: 0416-----35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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