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形式和申办程序
一、国外投资者直接投资的三种主要形式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即股权式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法律,竟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由中外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资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在注册资本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投资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资各方在合资期限内不得撤回(可以转让)其所投入的资本金。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即契约式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定的合作经营合同、各方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3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其获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此外,国外投资者也可采取 “ 三来一补 ” 、国际租赁、股份制公司和 BOT 等投资方式。
二、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1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凡属国家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生产型项目,且不需要市级以上协调解决生产建设条件、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项目,锦州市人民政府(含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立项审批权限为总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下;各县(市)区(喊锦州经济发展试验区和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政府的立项审批权限为总投资 300 万美元以下;市直各局的立项审批权限为总投资 100 万美元以下。
总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凡国家 “ 外商投资产业知道目录 ” 中规定的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的项目,或需要市级以上协调解决生产建设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各县(市)区、市直各局报锦州市利用外资工作委员会审查。初审后,其项目建议书按建设性质由市计委或经委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
外资企业或私营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不需批项目建议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凡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的,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建设性质由市计委或经委审查批准,并报送省有关部门备案。
凡国家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中规定的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的项目,或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性质由市计委、经委或外经贸委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
除以上项目外,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市有关部门备案。贸委初审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 、合同、章程的审批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委审查批准或转报。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下、且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生产型合资、合作项目,其合同、章程报送锦州市对经贸委审查批准;投资总额爱 3000 万美元以上,或国家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中规定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的合资、合作项目,其合同、章程经市外经查批准。
外国和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兴办的外资企业,其章程由市外经贸委初审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批程序示意图、二、建设项目办理开工程序、三、水、电、气配套申请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报批程序示意图

项目用地和开工建设流程
项目用地及开工建设程序


四、能源设施配套申请
水、电、气配套申请程序
一、工商局审核申请名称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工商局领取)
2.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3.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
4. 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二、环保局审批须提交的资料
1. 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包括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环境保护专项内容)
3. 拟选地地理位置图(重大建设项目需提供两个以上的拟选地
三、消防局审批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报立项选址方案或初步设计消防审批
1. 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提交项目计划批文、规划红线图、易燃易爆工程项目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 提交项目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平、立、剖面图
4. 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5. 提交自动消防系统初步设计
(二)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批
1. 领取填写《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提交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一套
3. 提交自动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
4. 提交《建筑工程消防产品审核报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消防产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以及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在我省销售使用的备案证书
(三) 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批
1. 领取填写《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 报送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一套
3. 装修防火材料相关证书、性能说明及法定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四、国土局用地审批须提交的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证明
建设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建设项目单位法人代表证件及其身份证
建设项目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建设规划平面图
环保、消防部门的意见及图件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须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须提交的资料
项目申报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的报告
项目建议书
项目的合营协议书或意向书
原材料供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选址意见
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报告
水电供应部门的意见
环保部门的意见
合营中方资信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本内自有资金证明及注册资本外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外商资信材料
① 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② 注册人(法人)登记复印件、协议书签字人、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年度有限的商业登记复印件
④ 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额度证明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须提交的资料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项目草签的合同书和章程
原材料供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选址意见
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报告
水电供应部门的意见
环保部门的意见
重要工程须防震审查意见
合营中方资信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资本内自有资金证明及注册资本外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外商资信材料
① 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② 注册人(法人)登记复印件、协议书签字人、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年度有限的商业登记复印件
④ 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额度证明
六、外经贸委审批合同书、章程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办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报告
意向书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计划、环保、消防、国土、供电等部门的立项意见
合营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外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或其它的公司注册证明)复印件
中方和外方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工商局核准的合营公司企业名称
合营公司的董事会名单
中方、外方的董事会成员委任书
外方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
中方的资金来源证明
合营公司的合同书和章程
引进的设备清单
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
(二)、申办外商独资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报告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独资公司章程
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名单及委任书
计划、环保、消防、国土、供电等部门的立项意见
外方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
工商局核准的独资公司名称
获准使用厂房或土地的证明
外方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或其它的公司注册证明)复印件
引进的设备清单
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技监局审核组织机构代码须提交的资料
1. 计委、外经贸委项目审批批文
2. 工商局名称登记通知书
八、工商局审核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工商局领取)
领填《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工商局领取)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
《联络员登记表》并附相片
《法定地址审查表》及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
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1份)
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由人事部提供)
其他文件。(主要指有关的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部门的证明)
九、技监局审核代码证书须提交的资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领填《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