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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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税款及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 招商代理暂行办法
其他政策 土地出让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
    在开发区兴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经过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按照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额减征15%-30%。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其中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过企业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税。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盈利),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地方所得税
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缴5年地方所得税。

(三)再投资退税
外商将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款。

(四)国产设备税制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中规定,八大产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允许其将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抵扣17%的进项税金。

(五)进口设备税制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共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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