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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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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开发区生产型企业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国内500强企业及上市公司,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奖励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奖励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
2、区内生产型企业在保证上缴税款不低于上一年前提下,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国家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对高科技企业生产用设备及器具、工具、家具等,经批准可在上述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在10%-20%的幅度内,继续缩短折旧年限。
3、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在开发区内兴办高科技企业,建立试验基地、从事新产品研制开发,按期缴纳的增值税额开发区留成部分,前三年奖励100%,第四年至第六年奖励50%。
4、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域外生产型企业在开发区内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自购置或建成并交付使用次月起,按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予以奖励三年;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并交付使用次月起,按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予以奖励五年。
5、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国内500强企业及上市公司承办的物流、会展、商贸、房地产以及服务领域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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