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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一、 服务内容:建筑、装修、审核验收、公共娱乐场所开业、使用、检查。
二、 办事程序:
1、建筑审核、验收、申办(举办、开业、使用)程序。
2、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和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
3、凡申报建筑和内部装修设计、审核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并提供建筑装修、设计说明书,建筑装修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剖面图所选用的防火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关资料。
4、凡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单位和个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报告、竣工图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竣工图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及其他消防验收有关的资料等。
5、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场所,在使用或都开业前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违反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具有火灾危险切当场不能改正,需要责令停止举办的,公安消防机构应该填发《责令停止举办通知书》,于两日内送达举办活动的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送达。
三、 办理时限:
1、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10日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2、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并在消防验收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 收费依据:锦政办1995(22)号文。
五、 咨询电话:358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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