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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分局
一、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 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首先领限、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 法人代表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5、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场所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8、 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时照国家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号和其他存款账号,并将其全账事情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 根据《税收征管法》每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四、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得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三日内到实地调查,调查后符合条件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五、 收费标准:办理税务登记时,按每套税务登记证件(正、副、塑封)收取40元工本费。

一、 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
申请条件
1、 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人民币,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
2、 、商业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元人民币,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
担供的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2、 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2份)
3、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份)
4、 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2份)
5、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
6、 会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
7、 会计证(复印件2份)
8、 生产经营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2份)
9、 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
符合上述条件,领取如下表格并如实填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 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3、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调查表。
4、 从业人员名单。
二、 税务机关派员到实地调查,符合条件者上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 服务时限
1、 审核相关资料5分钟。
2、 实地调查三日内完成、
3、 登记信息录入10分钟。
4、 打印正、副本3分钟。
5、 塑封正本2分钟。
6、 收取工本费2分钟。
四、 咨询电话:358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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